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