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七十三条 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
(一)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二)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三)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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