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9-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