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