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中所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依法送达案件当事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