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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