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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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一条 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是指,有关常设仲裁机构及临时仲裁庭在台湾地区按照台湾地区仲裁规定就有关民商事...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裁定认可后,由人民法院...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四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五条 对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台...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一)申请书;
(二)仲裁协议...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八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仲裁裁决的真实性。
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起诉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审查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申请,决定予以认可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决...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真实,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或者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台湾地区法院起诉撤销该仲裁裁决,...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可以根据双...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申请人仅申请认可而...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中所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依法送达案件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