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