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起诉的,不予受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亦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