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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