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八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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