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一)申请书;
(二)仲裁协议;
(三)仲裁判断书、仲裁和解书或者仲裁调解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通讯方式;
(二)申请认可的仲裁判断书、仲裁和解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号或者识别资料和生效日期;
(三)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及申请认可的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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