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