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真实,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确认该仲裁裁决真实性的,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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