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裁定认可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申请人直接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一并提交认可申请;坚持不申请认可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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