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是指,有关常设仲裁机构及临时仲裁庭在台湾地区按照台湾地区仲裁规定就有关民商事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仲裁判断、仲裁和解和仲裁调解。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