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一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该判决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均列为申请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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