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2024-12-17 共 50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一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一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裁定认可后,由...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裁定认可后,由...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四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四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五条 对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文书和民事判决确...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八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八条 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 申请人可...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条 对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台湾地区...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起诉的,不予受理。 一方当事人向人...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证据,系通过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渠道转递的,...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二条 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五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申请人缺...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六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申请人缺...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上述裁定不服的...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裁...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九条 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该判决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但申请认可台...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查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期间,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依法送达案件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已经获得认可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后,申请人对认可部分申请执行的,依据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但申请认可台...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