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该判决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经审查,裁定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恢复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认可的,对已经中止的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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