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作出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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