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