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认可判决全部判项的,可以认可其中的部分判项。不能确认该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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