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后,申请人对认可部分申请执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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