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被人民法院裁定全部或者部分认可后,申请人对认可部分申请执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予以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