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