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