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二)作出判决的台湾地区法院名称、裁判文书案号、诉讼程序开始日期和判决日期;
(三)请求事项和理由;
(四)申请认可的判决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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