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案件,可以认定为本规定所称的国际商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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