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