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