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均应当在法庭上质证。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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