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七)其他适当途径。
通过上述途径提供的域外法律资料以及专家意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庭上出示,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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