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经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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