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协议选择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者行为保全。
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或者执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国际商事法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1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