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一般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功能,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和鼓励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证券纠纷。
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调解。
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着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