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普通代表人诉讼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普通代表人诉讼 第六条 对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和听证等方式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
当事人对权利人范围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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