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九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
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