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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