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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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四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五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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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印案件材料应...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八条 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九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
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十条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