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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