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0-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