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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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合议制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可采取抽查卷宗、案件...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执行工作中依法需要组成合议庭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