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0-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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