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参审案件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地点、开庭时间等事项告知参审人民陪审员及候补人民陪审员。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将参加审判活动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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