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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