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