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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