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本解释规定处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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