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建议后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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