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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