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